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州建造[2015]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5年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建委),中央及各省、自治区驻州各有关单位、兵团第六师建设局、昌吉州各有关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昌吉地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的编制需要,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结合昌吉地区实际,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文件精神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5年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估价表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本估价表与《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年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估价表在昌吉地区范围内执行。
四、本估价表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五、本估价表执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六、本估价表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七、本估价表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站负责解释。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