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奎建造〔2016〕07号
转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标[2016]2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点击下载]
奎屯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