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
巴建发〔2016〕29号
关于巴州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住建局(建设局),二师建设局,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建设等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州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库尔勒市执行办法
1、库尔勒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基价执行2016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除税预算价表》《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除税预算价表》。
2、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巴建发〔2015〕52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上人工与安装人工调整办法相同。
3、材料费及机械费价差执行巴州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和信息价。
4、其他调整范围、方法等均按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文执行。
二、各县参照执行库尔勒市的办法时,具体由各县建设局与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由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电话:0996-2018116。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费用调整表.pdf [点击下载]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文件.pdf [点击下载]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