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价格【2016】40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现将贵州电网第一个监管周期(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水平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贵州电网平均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989元,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1。
(二)销售电价。为有效解决当前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偏高矛盾,刺激用电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此次输配电价改革总水平降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输配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同步调整终端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3 月15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二、妥善处理电价间交叉补贴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底前要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巿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巿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巿场竟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巿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巿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巿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四、有关要求
(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按照《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充分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配合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1.2016年-2018年贵州电网输配电价表
2.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含交叉补贴,不含线损。
2.上表所列价格均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3.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水平按附表标准执行;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4.2016年-2018年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3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或低于4.38%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电网企业承担。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为0.56分钱,其他各类用电为0.6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巿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为2分钱,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为0.8分钱。
5、未开征城巿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按上表所列价格扣减相应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执行
6、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文章来源:南方能源观察[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