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5〕91号
新区各部门、单位,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8月11日
附:
贵安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贵安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相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方式。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单位的确定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方式。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贵安新区开发运作层,是新区建设发展的主要建设单位,可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代建。
第四条 拟报名参与公开招标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一级及以上的资质或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六)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研究确定或新区管委会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以及至保修期结束的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上述(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新区管委会统一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利用国债(地方性债务)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招商协议明确管委会作为实际出资人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
(五)使用新区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第十条 新区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一)项目总投资低于300万元;
(二)新区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实行自管申请事先得到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的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新区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确定项目自管或代建;组织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稽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代建项目建设的违规行为;组织对代建项目竣工验收。
(三)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新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新区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新区监察分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四)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在符合《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前提下,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一)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理与该阶段相关涉及国土、规划、消防、人防、安全评价、林地占用等前期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以及各类咨询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3.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5.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6.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业主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7.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8.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单位的需要;
2.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3.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4.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5.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6.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业主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7.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8.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9.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10.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1.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2.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13.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14.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5.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
包括前款(一)、(二)所列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一)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3.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5.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6.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
7.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
8.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9.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1.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费用
第十五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费用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取费,但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额标准:
项目总投资 (亿元) |
前期工作代建(项目总投资为计算基数) |
建设实施期代建(工程建设费用为计算基数) |
全过程代建 |
0.5及以下 |
0.51% |
1.71% |
(前期工作代建费+建设实施期代建费)×0.9 |
0.5至2及以下 |
0.50% |
1.70% |
|
2至5及以下 |
0.40% |
1.50% |
|
5至10及以下 |
0.35% |
1.35% |
|
10至20及以下 |
0.15% |
1.20% |
|
20以上 |
0.05% |
1.00% |
不涉及征地或拆迁的建设项目和原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代建费用乘系数0.7。
第十六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业主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不含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十六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拔付参照项目工程款拔付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算进行拔付,具体拔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协商明确。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由代建机构留成(其中3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用于代建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业主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业主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执行业主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单位不承担责任。因代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算,代建单位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单位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规,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