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阜新市2016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阜建价发[2016]1号
各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6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通知: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按以下具体要求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且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1、上报材料及审核要求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进入“政务管理”版块下“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该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5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2015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5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票据,并按各项汇总成表(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表一);
(5)企业2015年度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二)。
以上材料1至5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复印件与原件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本单位。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资料装订在一起。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初步核定,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接受省造价管理部门对我市进行抽查,核定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2、上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市施工企业上报材料时间为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三、2015年度企业发生破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变故的可重新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四、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地址: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6室。
联系人及电话:齐晓旭(0418-2929420)
鲁小帆(0418-2901236)
附表一 :《2015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点击下载浏览)
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2月29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