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丹东市建设工程排污费、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调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5]5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辽财非[2014]498号《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及辽建价发[2015]9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排污费计取问题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计价时排污费不再计取,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凭证列入工程结算(含噪声排污费)。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
因该费用缓征,2014年2月1日后开工项目暂停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若恢复征收,计取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再进行调整。
三、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问题
1.自2015年3月20日起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2.2015年3月20日前已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丹造价字[2014]4号文件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
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算,该费用是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正常计取。
五、关于规费计取问题
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系不可竞争费,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规费的一部分,由于我市各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费收缴方式不一,结合实际情况,规费计取说明如下:
(一)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费计取问题
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计取标准按(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20%计算。
(二)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问题
1.有关在丹东市区内施工的工程:
(1)投标阶段:丹东市区内社会保障费实行统筹收缴方式,从2013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施工企业投标时社会保障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按(人工费+机械费)×14.09%计取后单独列项,住房公积金按本企业标准计取。
(2)签订施工合同阶段: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一致,包含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的3.1%社会保障费,由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给建设单位出具发票,结算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除此费用以外的工程款发票,二者构成工程总造价。
(3)施工阶段:中标企业持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将标准中社会保障费的核定费率乘以22%转换为工程总造价基数的费率,到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办理拨付。
(4)结算阶段:建设单位已经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投标文件中清单计价部分社会保障费按投标报价时14.09%结算;签证、变更、工程量调整部分按本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结算。
建设单位未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规费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2.有关在东港、凤城市、宽甸县施工的工程:
县(市)区域内原劳保统筹费征收业务暂停,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均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3.有关未进行招投标工程、配套工程:
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4.有关外埠施工企业:
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六、关于税金计取问题
1.纳税人在市区施工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77%;
2.纳税人在县城内、镇内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13%;
3.纳税人在乡、村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284%。
七、发文之日起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