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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建发 [2006]94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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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通知
辽市建发 [2006]94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30 号)、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 [2006]29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规费计取
1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可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2 .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对我市各施工企业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中包含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费率标准为:建筑工程及附属于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气工程为工程造价(不含规费、税金)的 2%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不含市政工程)为人工费的 11% 。
建筑业劳保统筹费仍由招标人按规定的费率标准,代中标人向建筑业劳保统筹办统一缴纳,招标人在拨付工程款时从工程款中扣回该项费用。
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规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该规定标准为最低规费计取标准,其中不包含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
建设工程费用计取
1 .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四部分中第二项第 5 条规定“市政、安装工程中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配套的人工土石方工程和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按工程主体费率 60% 计取”,该项规定不包含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仍按费率标准全额计取。
2 .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都设立了费用项目,原辽市建发 [2005]20 号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参考费率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略)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