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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发[ 2006 ] 202 号 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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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建发[ 2006 ] 202 号
各自治县、区城建局、财政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从 2006年7月1日 开始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今年我市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安排: 8月21日 - 9月8日 为市内(含开发区)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间; 9月11日 -22日为本溪县、桓仁县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间。
二、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以上年度规费的实际缴纳额,登入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www.lncci.co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后将有关基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三、本管理办法所附规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核定的规费标准当年有效,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 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附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