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营建发[2004]38号 关于营口地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各种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04-04-30
517
关于营口地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各种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营建发[2004]38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建发[2004]21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及辽宁省、营口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别测定了营口地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各种规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各种规费计取基数
凡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合计金额作为计取基数。
二、各种规费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揽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方式的各类工程。
三、各种规费计取标准
1.定额测定费为:1.5‰;
2.养老保险费为:3.4%;
3.失业保险费为:0.22%;
4.医疗保险费为:1.49%;
5.生育保险费为:0.22%;
6.住房公积金为:1.11%;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a.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建筑工程,每平方米缴纳保险费2元;b.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建筑工程,每平方米缴纳保险费3元;c.特殊工程(构筑物、给排水、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按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保险费。
四、各种规费的收缴办法
1.养老保险费:a.营口市主城区、老边区、盖州市(县)、大石桥市(县)、熊岳镇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项目,由建设方(招标人)代施工企业向营口市老保统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结算时在投标人工程价款中扣除;b.营口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市政系统按规定标准直接向建设方计取;c.外埠施工企业承建营口市行政辖区内工程按规定计取,但要将计取费用100%上缴营口市建筑老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其中50%由统筹办返还施工企业所在地老保统筹管理部门。
2.定额测定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
五、营业税、土地印花税、河道管理费计取方法和标准
1.凡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作为取费基数;
2.市区(含鲅鱼圈区、老边)为:3.641%,市(县)为:3.577%,其他地区为:3.448%。
六、各种规费必须按照财政有关收支管理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七、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计取基数为税前费用合计。
八、本规定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营口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