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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建价发[2005]3号 关于下发2005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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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5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葫建价发[2005]3号
各县(市)区城建(环)局、财政局、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2005]29号文件《二○○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200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1.框架结构工程,同一工程由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同一部位脚手架不论搭设多少次,只允许计取一次,不重复计算。
2.框架结构边柱不属于独立柱,不单独计算脚手架。
3.高层建筑的人工机械降效只计取设计地坪以上部分的工程内容。
4.高层建筑的超高费按不同檐高分别计取。
5.工程材料中的模板和支撑材料属周转性材料不找价差。
6.土建及装饰工程同属一个施工单位施工,装饰抹灰不单独计算脚手架。单独施工装饰工程的抹灰,采用吊栏脚手架执行2001年结算文件第28条。
7.价格信息中管材价格是按普通材质测算的,如工业用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可按实找差。
8.现浇弧形楼板的模板按定额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0,材料乘以系数1.15。
以上文件与以前结算文件有抵触时,按本文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以上文件由各专业专家及造价师康宁、赵静、刘文杰、曹伟、张梅花、王文茹、谢龙、冯金萍、汪长虹、寇红、于芒、仲建伟、牛刚、袁军等共同审定。
附:辽建价发[2005]29号文件(略)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