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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建发[2005]203号 转发《二○○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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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二○○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盘建发[2005]203号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做好二○○五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件,辽建价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盘锦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今年的年终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我们。
一、关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不分工程类别和承包方式,也不论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以直接工程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计取系数为1.6%。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计取系数为5.5%。列入其他措施项目费。
二、关于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费用,按直接工程费计取的一、二类工程取费系数为0.33%;三、四类工程计取系数为0.42%;按人工费计取的一、二类工程,取费系数为0.8%;三、四类工程取费系数为1.0%。
三、关于安装工程土石方取费,室内给排水、采暖工程的土石方,按人工费取费。室外工程的土石方(含井),按直接费取费。
四、根据盘锦市物价局、盘锦市财政局文件,盘价发[2004]86号中的规定,施工用水为每立方米5.40元。清单计价按此价格进入综合单价。定额计价按此价格找价差。
五、关于电渣压力焊,定额单价与实际价格差距较大。经调查测算,按每个接头4.50元计算,与定额基价调整价差。
六、框架结构,如设计要求一、二层箍筋焊接,可调整定额基价增加相应费用。
七、关于营业税及河道维护费。
(1)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市区 |
3.44 |
县(城镇) |
3.38 |
乡镇 |
3.25 |
(2)河道维护费计取系数仍为0.13%不变(列在税前)。
八、造价员新印章已经启用,为规范计价行为,按照辽宁省建设厅文件辽建发[2004]26号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今后在清单编制、清单报价、预结算编制中,均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签章后生效。
附:辽建价发[2005]29号文件《二○○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