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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建价字[2005]12号 关于2005年年末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5-12-19

时间 460

 关于2005年年末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鞍建价字[2005]12

 

海、台、岫(市)县城建局、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辽宁省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加强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0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05年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今年年末工程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问题

1.编制标底材料价格执行网刊的还是市场价格?

网刊价格和市场价格应结合执行。

2.清单报价时,有些特殊材料事先不能确定价格或者有些同种材料价格差异较大怎样报价?

可设暂定价格进行报价,待结算时实际价格确定后进入直接工程费。

3.投标报价和实际施工时的材料价格差距过大,是否允许调整?

原则上不能调整,清单报价,施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但不排除合同对价格风险特殊约定情况。

4.措施费是否允许量的变化而调整?

按合同约定。

5.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允许计取规费和税金?

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允许计取规费和税金。

6.关于规费问题。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该费用是不参与竞争的,因此在商务标评标过程中不应包括规费。

二、关于参考消耗量定额等问题

1.关于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问题。由于我省工程造价计价相关规定不能及时调整与之相适应,因此该规范在辽宁省暂不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按我省相关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如200571日后承包发包双方约定按照该规范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按双方约定执行。

2.关于构筑物等工程类别划分问题。构筑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可参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类别划分确定其工程类别。

3.关于水电费结算问题。水电费应按实际支出由业主承担,业主扣除施工单位水电费应按辽宁省相应办法执行。即有计量表按计量表计算,无计量表按规定的系数扣除施工单位水电费。规定系数如下:土建、装饰装修工程按直接费的0.7%(其中:水为0.3%、电为0.4%)计算;安装工程可按人工费的7.6%(其中:水为3%、电为4.6%)计算;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可按直接费的0.86%(其中:水为0.18%、电为0.68%)计算;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按人工费的10%(其中:水为1.8%、电为8.2%)计算。

4.关于甲供料扣除采保费问题。甲供材料在扣除乙方材料价格的同时应将材料价格中所含保管费留予乙方。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为0.2%;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

5.关于人工、机械费调整问题。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无约定的按协商调整。

6.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问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应包括在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中,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算,计入其他项目费;执行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应视为材料费,按实计算计入直接费。

7.2004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20m以内垂直运输没有塔吊项目问题,按20m以上30m以内项目基价,混合结构乘系数0.5;框架结构乘系数0.65执行。

8.大型钢模板摊销问题。按单体工程实际摊销量计算。即若该模板只用于一个单体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模板投入量100%摊销在该单体工程中计算;如消耗在二个单体工程各按50%摊销,依此类推。

9.配合比中含量调整问题。消耗量定额中配合比含量是按理论配合比计算的,实际配合比与定额配合比不同时,不得调整。特殊情况,实际配合比与消耗量定额配合比差距大于10%,可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后进行调整。

10.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复合木模板项目中复合木模板含量均扩大10倍,其单价为25/㎡,增加金额进入直接费。

11.室内给排水采暖工程中发生的零星土石方,随工程主体取费,不包括室外管道土石方。室外土石方执行土建定额按直接费取费。

12.工艺管道工程低压管道设计壁厚超过中压管道时,可按中压管道相应项目执行。

13.不加利用的坡屋面超过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费用问题

1.夜间施工增加费参照2002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标准执行。即夜间施工:6/工日,白天需在照明下施工:3/工日。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定位复测清理费不分工程类别及承包方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直接费取费的工程按直接工程费的1.94%,以人工费为取费的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7%参考执行。定额计价的以直接费取费的工程按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的1.94%;以人工费取费的按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技术措施费中人工费的7%执行。

3.将河道维修费并入营业税,并入后的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原营业税税率为3.445%的调整为3.552%;原营业税税率为3.381%的调整为3.488%;原营业税税率为3.252%的调整为3.359%。各企业原营业税计取的税率见取费证。

4.规费计取基数及系数的调整,从200611日起执行新的计费方法及费率。

1)规费的计取基数调整

    执行清单计价工程按直接费取费的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按人工费取费的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

以定额计价工程按直接费取费的规费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以人工费取费的规费计取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

2)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鞍山地区规费费率一览表                           单位:%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鞍钢集团房产建设公司、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6.00

48.84

鞍钢集团建设总公司,鞍山市自来水工程公司、鞍山市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鞍山市自来水管道工程公司

4.89

39.75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建设公司、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鞍山市市政设施维修总公司、鞍山市排水事业总公司、鞍钢实业所属建安公司

3.74

30.49

台安县施工企业(不含劳保统筹)

1.45

11.77

其他各施工企业

3.35

27.27

说明:1. 外埠进鞍施工的企业其规费按费率表中的其他项执行;

2.台安县施工企业劳保统筹系数为工程总造价的2.7%

6.关于总承包费率问题。

1)与建筑工程配套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工程总承包的组成部分,应按建筑总承包费率以直接费为计算费用基数;单独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执行专业装饰装修承包费率,按人工费为计算费用基数。

2)市政、园林工程总承包,按相应规定,按直接费作为取费基数,但不包括定额中未计价材料;市政、园林专业承包工程中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工程按人工费计算费用基数。

四、有关合同问题

1.施工合同文本的适用问题

清单计价后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有些条款已经不适用清单计价,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下发之前,仍使用现行合同示范文本,但涉及清单计价后的一些双方约定,承发包双方可在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2.关于固定总价合同调整问题,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调整内容和调整幅度,如无约定,不得调整。

3.关于固定单价合同调整问题,承包发包双方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调整内容和调整幅度的,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管办法》中规定的调整办法执行。

4.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问题。对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有三种约定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改为(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参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鞍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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