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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建发[2005]121号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5-11-25

时间 560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121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一)

序 号

    

取 费 基 数

系数(%

1

道路工程

定额直接费

3.57

2

排水工程

定额直接费

3.10

3

给水工程

定额直接费

3.07

4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路灯工程

定额直接费

2.07

5

桥涵、隧道工程

定额直接费

2.04

6

园林及仿古建筑

按实找差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二)

 

 

取 费 基 数

系数(%

1

道路工程

定额直接费

4.31

2

排水工程

定额直接费

4.61

3.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砂、石、白灰、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

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

(表三)

取费标准(%

施工单位

4.55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3.61

沈阳市第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公司、沈阳市市政材料公司、沈阳市排水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公司、沈阳市城建沥青混凝土厂、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9

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处、铁西区市政养护处、新城子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57

皇姑区市政工程公司、沈阳和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2.15

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路灯工程公司

1.89

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沈阳市市政园林建设处、铁西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中、新民、康平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大东区市政工程处

1.29

于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子区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正发道桥工程公司、沈阳市兴安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0.77

沈阳希翼市政工程公司、沈阳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机筑路工程公司

0.52

沈阳市顺达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公司

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系数增大10倍;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

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

(表四)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定额直接费

2.75

1.03

0.60

定额人工费

27.5

10.3

6.00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五)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定额人工费

13.52

5.07

2.96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六)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定额人工费

17.53

6.57

3.83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表七)

     

基 数

合 计

 

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定额直接费

0.86%

0.18%

0.68%

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工程、园林绿化

定额人工费

10.0%

1.8%

8.2%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表八)

工 程 项 目

 

 

 

园林绿化、仿古建筑

定额直接费

0.29%

0.11%

0.18%

定额人工费

12.0%

4.0%

8.0%

(八)营业税

1.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2.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镇的营业税率为3.381%

3.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4.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

(九)实行市政招投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计取标准按《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二、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一)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材、机费用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200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地平材料价差调整

1.材料价差调整可按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两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5年市政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系数为4.50%(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园林及仿古建筑》地平材料按实找差;

4.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与执行2001年辽宁省市政工程预算实物量的工程相同。

(三)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6.构建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7.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内

3.445

县、镇

3.381

3.252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

沈阳市财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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