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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发 [2005]38号 关于抚顺市2005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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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二○○五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抚建发 [2005]38号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 [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对有关费用重新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抚顺市2005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各项工程。
二、工程报价或结算时,规费必须计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取消。
三、规费标准
1.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仍执行抚建发[2004]50号文件标准;
2.社会保障费:根据抚劳社发[2005]4号文件,取消原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统筹费征收办法,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社会保障费,上缴地税,实行专款专用;
规费名称 |
计取标准 |
计取基数 |
||
社会保障费 |
养老保险费 |
直接费 |
人工费 |
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十措施项目费 定额计价:直接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价差 |
失业保险费 |
4.43% |
28.24% |
||
医疗保险费 |
||||
生育保险费 |
3.住房公积金:直接费0.72%、人工费4.8%,计取基数同社会保险费。
四、营业税标准仍执行抚建发 [2004]50号文件标准。
五、外埠在我市承揽工程的企业,计取规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从 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标准规定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