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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招发 [2005]4号 关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时间 2005-05-10

时间 448

关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抚建招发 [2005]4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通过实际调查、测算,现就有关问题解释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问题

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与有关施工的设计图纸计算的项目、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

2.其他措施项目费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投标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以金额或系数的方式自主投标报价。定额计价的工程费用应由承包方依据经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或合同约定计价;

3.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投标人可根据实际状况和施工组织设计,以金额或系数的方式自主投标报价,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4.投标或结算的材料单价应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5.对于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缺项的子目,可执行省内其他市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现执行的补充参考价目表、参考单位估价表;

6.规费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标准详见抚建发[2005]38号文件。

二、关于使用 2001定额结算的问题

l.土建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可按《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款第7条执行,施工损耗率详见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冷拔带肋钢筋执行相应φ10以内钢筋子目,级钢筋执行螺纹钢筋相应子目;

3.砼、砂浆配合比执行《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混凝土、砌筑砂浆等配合比》;

4.现场签证工可参加取费;

5.分包工程配合费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无约定,由现场实际发生或双方协商,以金额或系数的方式计取;

6.定额缺项的子目,原则上按以前正式下发的补充单位估价表或定额相近似的子目参照调整,若没有参照,可按实际情况,双方共同编制,经审核后使用;

7.劳动保险费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直接计取,标准按抚建发[2003]15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

1.施工合同备案按抚建招发[2005]3号文件执行;

2.对使用2001年定额结算的工程,结算时应提供施工单位《取费证》,并按相应系数进行工程结算,否则按非等级标准计取;

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已结束,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印章己启用,原证书及印章作废。工程造价相关文件必须加盖新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印章,否则无效。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五年五月十日

 


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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