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沈城建发 [2005]25号 关于编制2004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14
531
关于编制2004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 [2005]25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2004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一
序号 |
项 目 |
取费基数 |
系数( %) |
1 |
道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3.07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2.60 |
3 |
给水 |
定额直接费 |
2.57 |
4 |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路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1.57 |
5 |
桥涵、隧道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1.54 |
6 |
园林及仿古建筑 |
按实找差 |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二
序号 |
项 目 |
取费基数 |
系 数(%) |
1 |
道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3.51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3.81 |
3.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砂、石、白灰、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沈城建发[ 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2.29%计取。
(三)主、副食补贴
1.根据沈建委发[2003]194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
表三
取费基数 |
甲类( %) |
乙类( %) |
丙类( %) |
定额直接费 |
2.75 |
1.03 |
0.60 |
定额人工费 |
27.5 |
10.3 |
6.00 |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及《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四
取费基数 |
甲类( %) |
乙类( %) |
丙类( %) |
定额人工费 |
13.52 |
5.07 |
2.96 |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五
取费基数 |
甲类( %) |
乙类( %) |
丙类( %) |
定额人工费 |
17.53 |
6.57 |
3.83 |
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 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它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表六
工 程 项 目 |
基 数 |
合 计 |
其中 |
|
水 |
电 |
|||
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0.86% |
0.18% |
0.68% |
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工程、园林绿化 |
定额人工费 |
10.0% |
1.8% |
8.2% |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仍按辽建发[1993]1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凡执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按实发生计算。
(八)营业税
1.凡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2.凡工程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镇的营业税率为3.381%。
3.凡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4.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
(九)实行市政招投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计取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二、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一)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材、机费用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2‰计取。
(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4.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 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县、镇为7.00%,乡为6.72%。
5.营业税计取标准 表七
企业注册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
市内 |
3.445 |
县、镇 |
3.381 |
乡 |
3.252 |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