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解释 /
资讯详情
豫建标定〔2008〕24号 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
2008-12-31
401
豫建标定〔2008〕24号
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
《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自1993年颁发实施以来,执行时间长,计价政策调整变化大,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现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站对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调整明确如下:
1、自1993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执行《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2、依据豫建定经〔1997〕04号文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定额人工单价从每工日7.9元调整到16.14元。调增部分计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16.14—7.9)元/工日
(3)调增机械费=定额总工日×(16.14—7.9)×30%
(4)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4、依据豫建设标〔2005〕101号和豫建标定[200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34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整=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34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
(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5、依据豫建设标〔2008〕2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43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增=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43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
(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仍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6、零星借工,如在合同中未作约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程,可按25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38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2006年以后的工程,建施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中对计价依据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上解释执行。
以上解释仅适用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