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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发[2004]50号 关于抚顺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4-10-26

时间 434

 关于抚顺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抚建发[2004]50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工程招标、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建设部第11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辽建发[2003]81号《关于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辽建发[2004]26号《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抚顺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清单计价规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

二、规费规定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项目,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任何企业不可擅自取消。

2.规费标准

1)工程排污费:根据抚政发[1994]33号《印发〈抚顺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水价计取。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要求,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0.15%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合计金额做为计取基数。

养老保险费:3.83%

失业保险费:0.3%

医疗保险费:1.05%

生育保险费:0.12%

4)住房公积金: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合计金额的0.9%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按1.5/2计取

其它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4%计取

6)营业税:按工程所在地计取,市区:3.445%;县、镇:3.381%;乡村:3.252%

三、其它规定

1.工程类别由招标人自行确认,以规定格式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报告,经核查确认无误,加盖“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印章后,返给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劳保统筹费应先由建设方(招标人)按规定的费率,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统一缴纳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再扣回施工方(中标人)的养老保险费。

3.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外埠在我市承揽工程的企业,计取规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5.各种规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

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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