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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建发[2004]88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0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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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丹建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搞好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根据辽建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地区2004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2.丹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建筑安装业代理处收缴的费用是用于支付原企业离退休职工享有的劳动保险费用。
3.建设工程规费是用于在职职工社会保障费的积累,各单位应按财政收支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列入其他措施项目费中。
5.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丹东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丹东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序 号 |
规 费 名 称 |
计 取 标 准 |
计 取 基 数 |
|
1 |
工程排污费 |
1.5元/m3 |
建筑垃圾排放量 |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1.4‰ |
工程总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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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障费 |
养老保险费 |
2.72% |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 定额计价: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价差 |
失业保险费 |
||||
医疗保险费 |
||||
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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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 |
||||
4 |
住房公积金 |
0.42% |
同3 |
|
5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1)建筑工程七层以下(含七层)按建筑面积2元/㎡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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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工程(构筑物、市政给排水、燃气、设备安全、装修)按工程总造价4‰ |
工程总造价 |
|||
6 |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0.3% |
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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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 金 |
3.445% |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含凤城市、东港市)施工的工程 |
|
3.381% |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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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