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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发[2005]47号 关于2004年度本溪市建设工程结算问题的通知
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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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本溪市建设工程结算问题的通知
本建发[2005]47号
各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00四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把我市在二○○四年度工程结算中遇到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与以前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一、执行2001及2003土建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应按《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款第7条执行。
二、执行土建定额计算石方开挖工程量时,应在定额规定的工作面以外加定额允许超挖量,以此来计算石方工程量。
三、施工单位计取的场地平整是指施工单位为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而进行的±30CM以内的挖填及找平;与建设单位的“三通一平”的平整场地无关。
四、冷拔带肋钢筋套相应Φ10以内钢筋项目。
五、现浇砼窗台带套压顶子目,模板执行圈梁模板子目。
六、电渣压力焊接头定额单价与实际价格相差太多,经测算可按每个接头5元与定额基价调价差。
七、对招标工程及按预算结算工程中,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缺项子目的单价计取依据如下: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应项目的,执行原招标文件单价;原招标文件中有类似项目的,执行类似项目单价;原招标文件中没有项目的,执行现行定额中的相应项目。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审定补充单位估价表。
八、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的未结算工程或合同签定时已明确采用何种定额的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原合同约定及施工单位《取费证》规定的相应系数进行工程结算;对结算中不提供《取费证》的工程,按非等级标准计取。2004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已全部结束,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印章已启用,新印章为椭圆形电脑版印章,原证书及印章作废。工程造价相关文件必须加盖新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印章,否则无效。
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适用于2004年7月1日后招投标工程及新建工程。原2001年颁发的《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辽宁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中的估价表部分停止使用。
附件:辽建价发[2004]13号文件《二○○四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辽建发[2004]13号文件《二○○四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请在本网站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