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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04]126号 关于编制2004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4-12-10

时间 508

 关于编制2004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建发[2004]126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2004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

1. 实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方法

2004年建筑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为3.76%(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系数执行。

⑵ 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⑶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⑷ 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⑸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2.实行按实找差方法

实行按实找差的材料包括《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出的所有材料。

3.材料价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二)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2001年装饰定额(%)

直接费(%)

人工费(%)

一类

1.19

10.74

5.95

二类

0.35

3.22

1.85

三类

0.35

3.22

1.85

四类

0.35

3.22

1.85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2001年装饰定额(%)

直接费(%)

人工费(%)

1.16

10.64

5.93

0.35

3.19

1.84

0.35

3.19

1.84

3.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均不计取职工生活补贴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⒈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取费基数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2001年装饰定额

(%)

一类

直接费

0.38

0.7

二类

直接费

0.28

0.5

三类

直接费

0.19

0.3

四类

直接费

0.19

0.3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取费基数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2001年装饰定额

(%)

直接费

0.38

0.7

直接费

0.28

0.5

丙丁及类别外

直接费

0.19

0.3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预结算。

(四)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五)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内

3.445

县、镇

3.381

3.252

(六)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沈建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2.28%计取。

(七)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1. 凡施工现场地处于沈阳市区(包括于洪、东陵、新城子、苏家屯区中心行政区域内)的主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取费基数,一、二级道路两侧的施工项目,每平方米计取1.26元,三级及三级以下道路两侧的施工场面,每平方米计取0.98元。

2.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主要包括:钢围档、柔性灯箱、水冲厕所、食堂液化气增加费等。

3. 门前及场区内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以硬覆盖面积为计取基数,每平方米计取31.23元。

上述规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按一个工程项目在总施工期限内一次包干使用,所计取的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项目,除营业税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八)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 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九)工程排污费计取标准

工程排污费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 1.8/立方米。

(十)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设计采用的商品砼标号,分搅拌运输、泵送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 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搅拌运输、泵送费用(不包括振捣费用和养护费用),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流态砼配合比中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十二)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定额规定编制,正常取费。取费后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包括的范围按实找价差。价差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 砼构件的材料,不再另找价差。

(十三)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根据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4,机械费乘以系数1.02,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2]76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

(十四)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 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合计(%)

    

(%)

(%)

土建、装饰工程

直接费

0.7

0.3

0.4

安装工程

人工费

7.6

3.0

4.6

 

二、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4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4.62%(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 地坪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等均与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的工程相同。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风险系数、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外购砼构件、施工用水电费等问题均参照使用2001年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时按实找差,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他费用中,除税金外,不参与取费。

6. 商品砼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三)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8%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1)砖混结构按1.50/m2计取,框架结构按1.80/m2计取。

2)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6.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7.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内

3.445

县、镇

3.381

3.252

8.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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