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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市建发[2004]50号 关于铁岭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各项规费综合费率的通知(暂行)
20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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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岭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各项规费综合费率的通知(暂行)
铁市建发[2004] 50号
各县(市)、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各项规费进行了综合费率测定。现通知如下:
一、综合费率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各类工程。
二、综合费率的组成部分
1.定额测定费;
2.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综合费率的计取基数及标准
1.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为计取基数,综合费率计取标准为5.04%。
2.以人工费为计取基数,综合费率计取标准为28.22%。
四、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铁岭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