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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五)解释

时间 2002-01-04

时间 394


总 说 明


1.砌筑砂浆定额按425#水泥确定水泥用量,而实际使用是325#水泥,能否进行换算?
答:不能换算。


2.从甲方仓库领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加工,能否计取二次搬运费?
答:甲方供料时,应将材料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甲方没有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到甲方仓库领用时,可以向甲方收取运输费。


3.钢筋每米实际重量大于理论重量能否调整?
答:应按批量计算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差(由建施双方联合进行测算)。执行包干系数的,超过5‰以上时,可将量差以及价差列入税前造价;不执行包干系数的全部进行调整。


4.设计中是φ6的钢筋而市场上供应的是φ6 5时,如何调整?
答:根据现行市场情况,可按φ6.5的理论重量计算,但仅限于此规格。


5.水泥出现亏吨如何解决(指重量超过允许误差)?
答:甲方供应时,应由甲方负责补足短缺数量。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者,亏吨由施工单位向水泥供应商索取量差。


6.某建筑物为琉璃瓦屋面(铺在钢筋混凝土板上),是否能套仿古定额?
答:不能,应套土建定额第九分部屋面工程中的相应子目。


7.土建中的戴帽工程,是该工程全部按古建定额,还是仅“戴帽”部分按古建定额?
答:全部工程不能套用古建定额。戴帽部分符合古建的营造规则,可按古建;不符合的,土建有子目的按土建。


8.1995年定额中,哪些材料允许调差价?
答:新定额按实调整的材料品种为:①钢材类(不包括钢管脚手、钢模板等摊销钢材;②.水泥类;③.木材类(包括各种板方材、模板、胶合板。不包括脚手杆、垫木等摊销木材);④.沥青类;⑤.玻璃类;⑥.砖、瓦及各种砌块类(包括耐火砖、耐酸陶瓷砖、阶砖、琉璃瓦、石棉瓦、玻璃钢瓦);⑦.砂、石类(包括中粗细砂、碎石、砾石、天然砂石、毛石、方整石);⑧.块料饰面材料类(包括石质、陶磁质材料);⑨.各种防水卷材:⑩.各种铝门窗、钢门窗。除此之外的材差
 已在基价系数中考虑。若允许调差的材料品种、规格在发布的价格表中末列,编制预算时暂按定额取定价编制。这部分材料的结算价应执行市地定额站公布的指导价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有争议时,由当地定额站仲裁解决。


9.大型机械进出场及一次安拆费,塔式起重机都适用于哪几类工程?
答:工程需要采用大型机械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注明(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实际也发生了,就可以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次安拆费。当一个建设工地中有几个单位工程时,可按施工现场双方认可的实际使用数量计算。若在单位工程间的转移,不需拆装的按转移时间的实耗台班量计算,如需拆装的按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合计数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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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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