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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设标〔2014〕30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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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有关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与认定,必要时,对计价依据缺项项目提供一次性补充计价标准。
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岐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以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以工程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由工程所在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和解决。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函或咨询函。
第七条 为了维护计价依据解释的严肃性、公正性,使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更全面地掌握工程实际情况,避免误判,对有争议的问题,争议各方当事人应持共同拟定的咨询函(加盖公章)同时到场,并真实地陈述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出具相关的图纸、合同、签证等资料后,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方可作出解释,否则不予解释。
第八条 对来电咨询不能及时做出评判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根据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予以解释或答复。
对于我省计价依据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明确,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咨询函需要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答复的,各级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客观、公正地拟定书面答复意见,履行审核程序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并做好留档备查。
遇到特殊、疑难或重大问题,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组织专业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并及时与省站沟通,统一意见后再作出答复。
第十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项目,当事人双方应向工程所在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量)算工作,经当事人双方认可后,制订发布一次性补充项目计价依据,并报省站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省站负责:
(一)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
(二)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需要移交省站处理的;
(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向省站申请解释的;
(四)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由省站负责解释的。
第十二条 对由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计价依据解释、计价争议调解答复,各方当事人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除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各级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并向社会公布上述工作的流程、时间、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充分体现服务意识,落实责任负责制,热情接待,细心解释,公正办事,不得对咨询当事人采取推诿、置之不理,对能及时回答的应当场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或者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或予以转办。
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第十六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作人员,各级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工作是各级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及争议调解中有关资料的保管,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省站对各市(县)解释,答复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形成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标定〔199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