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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造价字[2003]7号 关于丹东地区2003年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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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地区2003年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丹造价字[2003]7 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社会中介组织:
为进一步搞好2003年工程结算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丹东地区2003年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布如下:
一、现浇钢筋砼框架工程脚手架问题
1.框架结构外墙上梁、柱、剪力墙合并计算,按外墙外边线乘以建筑物从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之间高度,套双排外脚手架子目;框架填充墙按框架梁净长乘以填充墙砌筑高度套里脚手架子目(砌筑高度超过3.6米套单排)。
2.内框架梁、柱、剪力墙合并计算,按柱间轴线尺寸乘以室外地坪至板底、板面至板底之间高度计算,套双排外脚手架子目;框架梁下填充墙按梁净长乘以砌筑高度套里脚手架(砌筑高度超过3.6米套单排)。
3.次梁、联系梁不计算脚手架;
4.井字梁、密肋梁按板水平投影计算满堂脚手架;
5.砼板不得计算脚手架;
6.计算高度超过30米的建筑物,其外架均按钢管双排外脚手架子目执行。
二、垂直运输机械安拆与场外运输等问题
1.建筑物檐高20米(6层)以内垂直运输机械实际采用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其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按定额分别乘以0.4系数;檐高超过20米(6层)至40米(13层)以内实际采用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其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按定额分别乘以0.6系数;檐高超过40米(13层)至60米(17层)以内垂直运输机械实际采用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其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按定额分别乘以0.8系数,不得与市价找差。
2.2001年定额十三章第四条第2款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45米时,每增高10米安拆费增加20%计算,不足10米按10米计算,塔身高度距建筑物顶层留置(预留)高度按10米考虑。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其垂直运输费,应计算出地下室建筑面积后,按该建筑物首层结构型式及用途套定额相应子目项。
2.外墙EPS保温板厚度不得计算建筑面积。
3.电渣压力焊接头执行定额子目项,按定额基价与2003年丹东地区综合价格3.8元/个找负差。
4.铸铁桩尖执行铁件子目项,按定额基价与市场价找负差。
5.施工中发生的环保噪音污染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除外。
6.风险系数计取基数为取费表中除税金外所有费用总和。
四、此《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