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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03]190号 关于编制2003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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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3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建发[2003]190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2003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
1.实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方法
(1)2003年建筑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为3.58%(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2)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3)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4)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2.实行按实找差方法
实行按实找差的材料包括《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出的所有材料。
3.材料价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二、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装饰定额 (%) |
|
直接费(%) |
间接费(%) |
||
一类 |
1.19 |
10.74 |
5.95 |
二类 |
0.35 |
3.22 |
1.85 |
三类 |
0.35 |
3.22 |
1.85 |
四类 |
0.35 |
3.22 |
1.85 |
2.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装饰定额 (%) |
|
直接费(%) |
间接费(%) |
||
甲 |
1.16 |
10.64 |
5.93 |
乙 |
0.35 |
3.19 |
1.84 |
丙 |
0.35 |
3.19 |
1.84 |
3.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均不计取职工生活补贴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装饰定额 (%) |
一类 |
直接费 |
0.38 |
0.7 |
二类 |
直接费 |
0.28 |
0.5 |
三类 |
直接费 |
0.19 |
0.3 |
四类 |
直接费 |
0.19 |
0.3 |
2.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
取费基数 |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定额 (%) |
甲 |
直接费 |
0.38 |
0.7 |
乙 |
直接费 |
0.28 |
0.5 |
丙丁及类别外 |
直接费 |
0.19 |
0.3 |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预结算。
四、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五、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市内 |
3.445 |
县、镇 |
3.381 |
乡 |
3.252 |
六、关于劳动保险费计取标准
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于2003年10月1日起劳动保险费不再实行行业统筹,恢复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计取劳动保险费。2003年9月30日前已交完劳保统筹费用、办完中标手续的工程,应按沈政办发[1997]9号文件规定执行。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按本企业近三年完成的平均施工产值与当年在册职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比值计算劳动保险费系数,作为规费,向建设单位计取。
七、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1.凡施工现场地处沈阳市区(包括于洪、东陵、新城子、苏家屯区中心行政区域内)的主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取费基数,一、二级道路两侧的施工项目,每平方米计取1.26元,三级及三级以下道路两侧的施工场面,每平方米计取0.98元。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主要包括:钢围档、柔性灯箱、水冲厕所、食堂液化气增加费等。
3.门前及场区内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以硬覆盖面积为计取基数,每平方米计取31.23元。
上述规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按一个工程项目在总施工期限内一次包干使用,所计取的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项目,除营业税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八、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按《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合同签定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九、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
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1998]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2.25元,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
十、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方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设计采用的商品砼标号,分搅拌运输、泵送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搅拌运输、泵送费用(不包括振捣费用和养护费用),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流态砼配合比中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十二、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方法
1.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定额规定编制,并正常取费。取费后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包括的范围按实找价差。价差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砼构件的材料,不再另找价差。
十三、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4,机械费乘以系数1.02,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2]76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
十四、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 |
基数 |
合计(%) |
其中 |
|
水(%) |
电(%) |
|||
土建、装饰工程 |
直接费 |
0.7 |
0.3 |
0.4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6 |
3.0 |
4.6 |
十五、关于未年检及没办理《取费证》的施工企业取费标准
根据辽建发[2002]55号及[2002]76号文件精神,凡依法取得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各级资质,均必须办理《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书》,2002年7月1日后,执行新的企业取费标准,一律不得按原取费证做为招投标及办理工程结算依据。凡没有年检和没办理取费证的施工企业,除材料价差和税金外,综合取费率为定额直接费的2%;以人工费取费的工程为定额人工费的12%。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做好预结转工作,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不做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