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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3〕543号 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等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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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3〕54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1日
为使我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等定额地区基价适应市场的需要,促进公平、公正、合理计价健康发展,根据我厅修订的《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3]54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3]8号)、《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3]541号)、《关于发布〈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3]542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1-2013、《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2-2013及《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4-2013(以下统称本定额地区基价),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地区基价是兰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白银、陇南、临夏、甘南等十四个市、州所在地和甘肃矿区编制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地区基价实施之日起,我厅原《关于发布〈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等五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98号)停止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定额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来源|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