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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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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建筑〔2016〕506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不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保证金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准数额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三、保证金缴存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
四、保证金账户
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部分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其他本市建筑业企业按注册地在所属区建设行政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
五、保证金缴存
1.本市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并缴存基准数额的保证金。
2.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时,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并缴存基准数额的保证金。
3.缴存保证金的企业,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予以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六、保证金免缴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免缴,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予以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证明》:
1.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免交保证金;
2.上一年度被评为天津市信用评价等级A类、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格执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免交保证金。
七、保证金增补标准
凡发生以下问题的企业,对其保证金数额予以增补:
1.上一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访、群访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凡连续三次检查发现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应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使用保证金应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在承诺时间内补齐原保证金缴存数额。
八、保证金使用程序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遇困难情况时,可从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使用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拖欠事实无任何异议、且无力支付的,可向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提交支取保证金申请书,经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可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强制启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用工企业不积极解决问题的,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可强制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实应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法院认定。
九、退还和免缴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 天津日报 》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
2.本市建筑业企业注销资质证书的,向市施管站或者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
(二)符合免缴条件的,企业提交免缴保证金申请书、承诺书等,向市施管站或注册地区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免缴保证金。
(三)市施管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开展情况核实和核实结果公示后,告知企业是否符合退还或免缴条件,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办理退还和免缴手续。
十、利息返还
退还保证金时,银行利息一并返还。
十一、工作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向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不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重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劳务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劳务用工不规范,且存在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增缴保证金。
3.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在本市承揽工程任务。市、区招标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4.市施管站和各区建设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运转。
本通知从2016年9月29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废止。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