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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价〔2013〕2号 关于调整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时间 2013-04-27

时间 564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泰建价〔20132



关于调整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苏建价站〔20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泰建价〔2009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自20098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原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不一致的,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措施项目费中的工程按质论价费按以下规定计取: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按质论价条款,可提出“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的具体创建目标,按质论价标准为:获得市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1%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2%奖励;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3%奖励。


按质论价费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兑现价款。


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工程排污费暂不计。施工过程中若实际发生排污费的,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排污费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六、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自201221日起取消。


七、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足额计取,并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


八、本文件自201351日起执行,原《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泰建价〔20094号)同日停止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427

 


文章来源: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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