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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计〔2011〕26号 安徽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2011-12-01
518
造计〔2011〕2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 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