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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10〕10号 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时间 2010-02-22

时间 679


川建价发〔201010

 

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你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011日起与“二○○○”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01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广安市“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

 

 

 二Ο一Ο年二月十日

 附件:

 

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

序号

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

备注

建筑

工程

装饰

工程

市政

工程

安装

工程

维修

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建筑

工程

装饰

工程

市政

工程

安装

工程

维修

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1

 

广

 

广

50.20%

51.91%

50.20%

54.79%

50.20%

51.08%

4.69%

0%

3.09%

0%

3.09%

0%

 

46.80%

49.07%

46.80%

54.00%

46.80%

46.80%

9.56%

22.81%

6.78%

12.50%

6.78%

3.06%

 

46.80%

49.07%

46.80%

54.00%

46.80%

46.80%

9.56%

21.11%

8.63%

13.05%

8.63%

5.00%

 

59.70%

50.62%

59.70%

59.00%

59.70%

59.70%

12.77%

12.59%

4.68%

2.02%

4.68%

3.72%

 

59.70%

50.62%

59.70%

59.00%

59.70%

59.70%

6.30%

13.76%

5.99%

4.60%

5.99%

5.11%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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