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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10〕10号 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0-02-22
679
川建价发〔2010〕10号
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你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0年1月1日起与“二○○○”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二Ο一Ο年二月十日
附件:
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
序号
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
备注
建筑
工程
装饰
工程
市政
工程
安装
工程
维修
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建筑
工程
装饰
工程
市政
工程
安装
工程
维修
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1
广
安
市
广 安
50.20%
51.91%
50.20%
54.79%
50.20%
51.08%
4.69%
0%
3.09%
0%
3.09%
0%
武 胜
46.80%
49.07%
46.80%
54.00%
46.80%
46.80%
9.56%
22.81%
6.78%
12.50%
6.78%
3.06%
岳 池
46.80%
49.07%
46.80%
54.00%
46.80%
46.80%
9.56%
21.11%
8.63%
13.05%
8.63%
5.00%
华 蓥
59.70%
50.62%
59.70%
59.00%
59.70%
59.70%
12.77%
12.59%
4.68%
2.02%
4.68%
3.72%
邻 水
59.70%
50.62%
59.70%
59.00%
59.70%
59.70%
6.30%
13.76%
5.99%
4.60%
5.99%
5.11%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