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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时间 2008-03-05

时间 467

苏建价〔200866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工日,二类工44.00/工日,三类工41.00/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工日;修缮工程:44.00/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工日,第二册53/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工日执行。

      6 、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20084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                      200837日印发


文章来源: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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