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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9〕23号 关于成都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 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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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9〕23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成都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成建价[2009]09号)收悉。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你市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如下。
地区 |
抗震加固工程人工费调整幅度 |
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不含综合费) |
|
普工(元/工日) |
技工(元/工日) |
||
成都市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 |
25% |
37 |
57 |
近郊区(龙泉、新都、双流、郫县、温江) |
24% |
35 |
54 |
成都市的其他区(市)县 |
22% |
33 |
50 |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09年 7月1日起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