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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补充通知

时间 1999-12-14

时间 442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劳动保险费’评审条件及取费标准》的通知”[渝建发(1999)118号]中没有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路灯工程的核定标准,经测算作了补充规定(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10页有关问题说明的第2条“……以基价人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4.2~12.94%,仅指3000m3以上人工土石方工程的费率核定范围,其核定标准不变。

        外地来渝的施工企业“工程劳动保险费”参照我市相应标准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

工程类别

取费基础

执行定额

劳动保险费取费等级及费率

A

B

C

D

E

一类工程

基价

直接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4.26

3.56

2.85

2.03

1.22

二类工程

3.93

3.24

2.54

1.72

0.92

三类工程

3.56

2.85

2.15

1.34

0.71

四类工程

3.24

2.54

1.84

1.04

0.5

机械土石方

4.2

3.15

2.03

1.22

0.5

二类工程

基价

人工

%

市政(给水燃气管道路灯工程)

21.85

18.01

14.12

9.56

5.12

三类工程

19.79

15.85

11.95

7.45

4.2

人工土石方(3000M3以上)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12.94

10.76

8.75

6.39

4.2


        注:
        1.计算公式:劳动保险费=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核定费率×(1+定额费率)×(1+税务费率)。
        2.若劳动定额测定费直接向建设方收取,不进入公式;若两种定额费同时向施工方收取,按两种费率相加进入公式。 
        3.招标发包工程的取费基础,以标底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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