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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8〕38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1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

时间 2008-09-19

时间 479


川建价发〔200838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要求,我站组织了对成都等11个市、州“二○○○”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的集中评审,现批准成都市等11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08 91日起与“二○○○”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089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定额测定费和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1个市、州 “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

 

二ΟΟ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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