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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基字[2004]10号 关于加强限额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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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财政局、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赣市财基字[2004]10号
关于加强限额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本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赣市府字[2004]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限额规模以下(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是指保证工程项目发挥使用功能所涵盖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土建、电器照明、给排水、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总和。在项目报建中,不得将已立项批准的一个整体工程项目或可以一次性政府采购的项目,人为地肢解成多个项目,分别计算工程造价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须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建设单位(采购人)应按《通知》要求附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核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必须报是造价站备案,财政凭市造价站签署意见已备案的工程预算办理审批、资金拨付手续和工程预算。
三、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应报市财政局审批下达采购计划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分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造价进行控制,采用合理低价发包方式。
四、建设单位(采购人)应严格按报批核定的造价(采购价)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和工期。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造价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后实施,并报招标办监督部分备案。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工程款,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分。对提供虚假工程预算规避招标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以及造价从业人员将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报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江西省赣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