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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价办字〔2015〕39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5-10-20

时间 1143

 江西省九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九建价办字〔201539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九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1020

 

主题词:建设工程   计价争议   调解   细则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局,市建设规划局,各县(市、区、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额管理解释工作的通知》(赣建价发[2006]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计价争议调解活动。

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发承包双方(即争议当事人)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分歧或矛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计价争议调解工作以工程属地管理为原则。

九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负责市本级的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具体工作,对各县(市、区、山)计价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具体工作。

计价争议调解先由工程所在地调解机构受理解决。各地调解机构在解决计价争议时如有技术困难的,市造价站可提供技术支持,但牵头和回复均由各地调解机构负责。发承包双方争议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调解机构的答复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调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书面提交要求复议的理由和依据(争议当事人双方签章),并附上向当地调解机构申请时相同的资料以及当地调解机构答复意见(争议调解意见书)。当地调解机构应配合上一级调解机构进行复议。

    第五条  调解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按本细则规定做好计价争议调解工作。

对较复杂特殊疑难问题,经当事人同意可由调解机构组织专家组协调处理,聘请专家费用由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当事人承担或者由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

    市造价站的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由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负责受理(联系电话:8983283;各地调解机构负责受理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由各地指定。市造价站对已受理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认为难以答复需要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处理的,应整理齐全相关调解资料和进行必要说明,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造价管理局,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  计价争议调解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计价争议,争议当事人(即申请人)可向工程所在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七条  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造价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共同签署《调解申请表》(见附表1),如实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明确对该争议的意见。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应在《调解申请表》中明确一名持有造价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该方的调解代理人,如果其中一方无持证人员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持证人员作为调解代理人。已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单位应同时在申请表上签章。

第八条  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代理人都应当到场,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各方应明确对该争议处理的书面意见,争议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咨询单位处理意见应经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交以下资料:《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争议调解代理人的造价师或造价员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和控制价、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签证资料,与争议调解内容有关的其它资料。除申请表必须提供原件外,其他资料可为复印件。申请表和造价师或造价员证书为必须提交资料,其他资料可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争议当事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争议各方或任一方可派一名或各派一名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到调解机构办理计价争议调解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收下资料,专业人员主动与其联系;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㈠ 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㈡ 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

㈢ 未按本细则第九条要求提供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

㈣ 调解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意见,而争议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㈤ 上级调解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意见的;

㈥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㈦ 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㈧ 调解代理人无造价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证的;

㈨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调解机构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根据争议内容安排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自受理调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不计算在内)作出调解意见。争议调解人应仔细查阅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召开调解会,调解会应安排在调解申请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争议当事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调解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应按时到会参加调解,争议调解人负责查验参会人身份、会议签到等,争议调解人应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调解人可以到工程现场实地查勘,采取解释、说明、劝导等方式,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聘请专家参与调解的,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复杂特殊疑难问题,调解机构可建议争议当事人组织熟悉业务的专家协调处理调解,争议当事人同意聘请专家调解后,调解机构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3名以上单数,明确专家组长,与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与该工程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四条  调解结束时,调解机构争议调解人应详细填写《计价争议调解意见书》(见附表2),参会各方调解代理人、调解机构调解人及聘请的专家都应在《计价争议调解意见书》上签字。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意愿约定时间再次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向上一级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机构应当作出调解终止决定,退回所有资料,并向争议当事人下达《终止调解决定书》(见附表3):

    ㈠ 调解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㈡ 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时间内当事人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

㈢ 当事人未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或者在调解中途退出的;

㈣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已答复的计价争议调解,调解机构应及时整理从当事人申请到作出调解意见的所有资料,存档备查。各地调解机构应按季度将本地计价争议调解的答复资料汇总报市造价站,市造价站汇总后上报省造价管理局备案,并选择典型案例在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对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家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从业单位和执业人员,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111日起实施,由九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表:1、《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2、《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意见书》

     3、《九江市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附表.doc

 



 文章来源:江西省九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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