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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函[2012]58号 黑龙江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合同规定的通知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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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函[2012]58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对有关费用项目、合同管理等事项作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洞内通风费用和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现场施工围栏项目费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2010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及措施项目部分第八章施工围栏项目调整为行车、行人干扰增加项目,2010年《费用定额》中的“市政工程的现场施工围栏另行计算”,调整为“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另行计算”。
三、取消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18页“注:1.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现场施工围栏另行计算。”的规定。
四、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价款300万元(包括300万元)以下;
(2)工期在半年以内;
(3)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