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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09-01-05

时间 449

藏政发[2008]102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及县域经济发展,经200812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城市维护税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分行政区域,不分经济类型,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统一为7%

三、关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级财政收入。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00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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