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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2013〕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试行)的通知
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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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建造〔2013〕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试行)(包括: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估价表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
二、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城市轨道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城市轨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参考依据。
三、本计价依据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