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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总造字[2014]19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2014-11-20
1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新建总造字[2014]19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精神,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我站组织对现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补充计价依据),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计价依据与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2002年《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二、本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补充计价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补充计价依据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