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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建造[2013]03号 关于昌吉地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及发布二〇一三年三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
2013-10-23
1177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昌州建造[2013]03号
关于昌吉地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及发布二〇一三年三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设计、施工单位、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一、关于昌吉地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昌吉地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市政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组织测算后,确定昌吉地区市政工程按以下办法执行:
1、昌吉地区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3】1号)、关于发布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1~9册)的通知(新建造【2012】2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新建造【2013】4号)”,原《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二00一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新建造字【200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字【2002】3号)以及相配套的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2、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二、2013年三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为做好昌吉州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昌吉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昌吉地区2013年三季度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现将2013年三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 的价格信息予以下发,做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招标投标报价及结算的参考依据,请参照执行:
(一)、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1、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各县市分别按“附件一至附件七”所列材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七”的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市场价格找差。
2、昌吉市以外其他各县市辖区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计算,在附件一所列材差调整的基础上(商砼、门窗及附件二至附件七所列地产材料除外),分别再计算运差计入(运价单价参照新道秘[2006]12号计算)。
3、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二)、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关于人工单价的计算
1、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 5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标准(新建造[2013]2号),根据文件、资料,经调查、测算,昌吉地区定额人工与乌鲁木齐人工标准一致,昌吉地区也按此调整标准执行(调整标准: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在基础上,分别调整为81.41元/工日、89.55元/工日、83.27元/工日。2、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中土建、安装人工单价分别调整为81.41元/工日、83.27元/工日。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单价调整为83.27元/工日。)。
2、本次调整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和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不再调整。
3、鉴于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由于装修标准不同造成装修人工单价波幅区间较大原因,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按此标准计算,若装饰装修标准较高时,此人工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如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的人工单价进行人工调差,但协商人工单价需报造价管理站备案。
4、以上人工单价与估价表人工单价直接找差,差价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机械费计算按附件一所列机械二类费用对应材料价格及人工调整办法执行。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8.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6.0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配合比调整问题。
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原老定额的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五)、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及人工调整办法。
1、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计算,在附件所列材差调整的基础上,由于东西南北分别处于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境内,建设单位应分别根据建设地所处境内县市城区与建设所在处距离再计算超距离运费计入(运价单价参照新道秘[2006]12号计算)。
2、考虑到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处环境特殊性,人工调整根据以上第二条关于人工调整办法基础上再调整增加5.62元/工日。
本通知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昌吉市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二:阜康市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三:呼图壁县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四:玛纳斯县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五:奇台县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六:吉木萨尔县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七:木垒县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点击下载2013年三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xls)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站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