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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建发[2008]176号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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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文件
克建发[2008]176号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新克政发[2008]3号《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克劳社发[2008]4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我们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克拉玛依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系数调增。即:建筑安装工程在克建发[2004]46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克计发[2003]25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克建发[2004]70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克建发[2007]101号《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doc[点击下载]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代章)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