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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发[2011]253号 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2011-06-23
603
石河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建发【2011】253号
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工程造价改革方针政策,结合抗震加固工程造价管理实际需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费率标准。并经自治区建设厅和发改委批准发布。石河子地区不再单独编制本地区的抗震加固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现对执行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定额及估价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在石河子地区执行。
二、执行该定额估价表土建工程直接费上调1.5%;安装工程:水暖直接费上调2%;电气工程直接费上调3%。其中:人工费调整按本文第三条规定执行。机械费上调10%,上述人工费调整参与取费。
三、石河子地区人工费单价区间单价为52.92~66元/工日,其中:土建工程52.9元/工日,安装工程54.13元/工日,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应按上限66元/工日计算,其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参考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但不得低于上述第三条人工费单价下限标准,工程结算时,人工费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或调整)。
四、本估价表和费用定额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招投标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五、本估价表是编制抗震加固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重要参考。
六、本估价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石河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石河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六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