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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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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建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建安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结算工作,根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精神及石河子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我局造价站制定了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额内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1、定额内政策性人工费单价调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关于调整石河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石建发[2008]436号)文规定执行。
2、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调整:石河子地区与乌鲁木齐地区同属一个工资区域,根据新建总造字[2008]22号文件精神,石河子地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可参照(乌建发[2011]013号)文进行调整,即在《关于调整石河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石建发[2008]436号)文规定调整的基础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调增18.03元/定额工日;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调增18.43元/定额工日;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二、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一”中所列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一”的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
⑴、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二”中所列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二”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⑵、若使用商品砼时,应执行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其价可按照“附件二”中所列价格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⑴、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三”所列价差执行,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⑵、属于仿古建筑和园林工程中的专用材料,如琉璃制品、构件、石材、特种砖瓦等材料价格,其结算方式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组成的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树种、苗木析价格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计算,并计取税金。
4、房屋修缮工程:
⑴、定额内主材按“附件四”中所列价差执行。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⑵、未列入“附件四”中的安装工程定额内的主材和装饰部分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5、鉴于近期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6、如工程设计采用三级钢冷轧带肋钢筋、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可参考附件一中的信息价与定额内相应的材料价格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三、关于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97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7.76%,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在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5.8%,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四、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执行新建造[2003]1号、[2003]3号、[2003]4号文件规定。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石建发[2009]21号文“转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1、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可参照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发布的(附件一、二、三、四)中所列价格信息。
2、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照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机上人工成本单价参照石河子地区2010年第四季度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执行,燃料动力单价可参照石河子地区2010年四季度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相应单价自行调整。
(二)、网上市场价格信息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人工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可直接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查询。网址:www.XJZJ.COM。
六、建设工程中的砼、砂浆配合比按照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砼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配合比资料可到我局造价站购买)
七、本结算办法由石河子建设局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件: ( 点击下载 石河子2010年4季度信息价.xls)
石河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