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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44号 关于巴中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时间 2007-09-29

时间 437


川建价发〔200744

巴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巴中市二000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六部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 》(巴建价[2007]13号)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此次调整后,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的调整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市政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装饰工程

维修工程

安装工程

备注

巴州区

18.55%

18.70%

12.80%

18.75%

17.60%

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

平昌县

15.55%

16.30%

12.30%

16.55%

16.30%

仅适用于江口镇

南江县

16.40%

16.80%

11.25%

17.50%

16.80%

仅适用于南江镇

通江县

13.85%

14.50%

9.56%

15.00%

13.50%

仅适用于诺江镇

其余乡镇

11.50%

12.50%

7.50%

12.90%

10.70%

除上述区域外的所有乡镇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7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接此批复前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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