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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44号 关于巴中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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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44号
巴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巴中市二000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六部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 》(巴建价[2007]13号)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此次调整后,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的调整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市政工程 |
仿古园林工程 |
装饰工程 |
维修工程 |
安装工程 |
备注 |
巴州区 |
18.55% |
18.70% |
12.80% |
18.75% |
17.60% |
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 |
平昌县 |
15.55% |
16.30% |
12.30% |
16.55% |
16.30% |
仅适用于江口镇 |
南江县 |
16.40% |
16.80% |
11.25% |
17.50% |
16.80% |
仅适用于南江镇 |
通江县 |
13.85% |
14.50% |
9.56% |
15.00% |
13.50% |
仅适用于诺江镇 |
其余乡镇 |
11.50% |
12.50% |
7.50% |
12.90% |
10.70% |
除上述区域外的所有乡镇 |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7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接此批复前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