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塔地住建发〔2014〕24号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市政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2014-03-07
1385
塔城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塔地住建发〔2014〕24号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市政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地住建发[2014]7号)文件要求,塔城地区范围内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塔城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塔城市在塔地住建发[2014]8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安装工程定额内(各类管道、路灯配线、施工机械机上人工)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2.26元/工日;其他工程定额内(通用项目、道路、桥涵)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0.60元/工日。
二、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在塔地住建发[2014]8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安装工程定额内(各类管道、路灯配线、施工机械机上人工)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3.50元/工日;其他工程定额内(通用项目、道路、桥涵)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1.80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适用于2014年3月1日后完成招投标的新开工工程。对2014年3月1日前完成招投标,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四、本次调整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增。
五、本通知由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