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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建发〔2010〕163号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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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塔地建发〔2010〕163号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发改委: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精神,塔城地区建设局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塔城地区(其中:塔城市、额敏县、和丰县)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塔地建造[2004]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塔地建定[2003]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塔地建发[2008]9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塔城地区(其中:托里县、裕民县)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塔地建造[2004]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塔地建定[2003]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塔地建发[2008]9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三、塔城地区乌苏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乌建字[2004]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乌建字[2007]5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乌建造[2006]2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四、塔城地区沙湾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沙建字[2004]30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沙建字[2007]3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沙建字[2007]32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沙建字[2007]3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五、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六、本次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点击下载]
塔城地区建设局、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