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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地建造字[2011]5号 关于转发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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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阿地建造字[2011]5号
关于转发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喀纳斯环保建设交通局,地区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新建造〔2011〕3 号)要求,决定调整全地区范围内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次调整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统一执行。
附件: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新建造〔2011〕3 号,略)
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发改委
2011年7月11日